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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入绥化市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园区的有关规定
 
  为了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壮大与发展,绥化市政府于2002年2月7日正式批准创建绥化市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的健康成长,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为振兴地方经济做出贡献,根据《绥化市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园区发展建设规划》制定本规定:

  一、入园民营科技企业的范围

   凡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的各种不同经济形式的经济实体,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的运行机制,以科研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为主要内容,进行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与服务的技工贸相结合为主要业务的智力、技术密集型的企业。

  二、入园民营科技企业研究开发的领域

  1、电子与信息技术;
  2、软件开发技术;
  3、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技术;
  5、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6、新能源与高产节能技术;
  7、环境保护新技术;
  8、现代农业技术。

  三、入园企业符合一、二要求,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过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
  2、有明确的科技开发方向和业务范围,且符合国家和省、市科技发展战略,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要求;
  3、守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法律、法规,有明确的企业章程、有规范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4、产品技术成熟,市场潜力大,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5、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产权关系明晰;
  6、企业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企业的专职人员;
  7、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要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8、业每年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年收入的3%以上;
  9、企业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应达到30%以上(其中技术性收入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合同收入;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出口、中试产品收入以及接受外单位委托的科研性收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专利转让、技术密集型产品加工制造的企业,其产品销售收入可视同为技术性收入);
  10、入园企业的投资规模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产值或总收入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

  四、入园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入园民营科技企业除享受市工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外,还可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民营科技企业入园审批程序

  1、入园企业应向市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设在绥化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市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园区管理办公室应在1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入园的答复;
  3、市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园区管理办公室对批准入园的企业协助办理土地使用等相关手续。

绥化市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园区管理办公室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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