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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科技成果推广奖申报程序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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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绥化市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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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奖励范围
1、 凡列入地区年度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完成各项计划指标,经市有关部门和市县科委共同组织验收合格者,均可申报本奖励。
2、 连续推广的项目,最多只能获本奖励三次。凡符合市科技进步奖条件的,可同时申报市科技进步奖。获得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再授予本奖励。
第三条 评审办法
为搞好评审工作,成立绥化市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委聘请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申报请奖项目进行审查和评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成果科,负责奖励工作具体事宜。
第四条 奖励标准与等级
按照所推广的项目对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技术的难易程度、推广措施能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奖励分三等:
一等奖:超额完成推广计划各项指标,推广工作难度大,推广措施得力,并有委大创新,对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全面完成推广计划指标,推广工作难度较大,措施得力,对行业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较好地完成推广计划指标,采取措施得力,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 绥化市市直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的项目,由市直业务部门组织申报。
2、 少数县(市、区)完成的项目,需经市县科委和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单独申报。
第六条 奖励人员
1、 由绥化市市直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市、县(市、区)基层(企业或乡镇)受奖人员比例应为1:2:3。
2、 少数市县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至五至十五人,其中县(市、区)、基层受奖人员比例为1:3。
3、 获奖人员按对项目所做实际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八条 授奖条件
1、 材料齐全。
(1)《绥化市科技成果推广奖申报表》一式二十份;
(2)计划任务书
(3)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4)推广工作总结报告
(5)推广效益证明
(6)其它有关材料各一份
2、 有争议的项目需在争议解决后方能申报该奖;
3、 凡已获得国家或省科技进步奖推广类项目的,不再申报本奖励,获得本奖励的项目,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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